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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鉴定资质延续许可制度的完善
作者: 马志云 许文琼 信息来源: 北京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3-06-05 访问次数: 字号:[ ]

摘 要】 司法鉴定资质延续许可是司法鉴定管理的重要手段。当前司法鉴定管理仍处于初期,上位法尚不完善,因此在司法鉴定延续许可的运用和实施方面存在一些障碍。建议进一步完善我国司法鉴定资质许可制度,系统规范鉴定资质延续许可工作,充分确保司法鉴定资质延续许可有效运用和规范实施。

关键词】司法鉴定 资质 延续许可 制度 完善

 

 

引言

司法鉴定资质延续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在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许可证到期后,对其资质进行重新审批的行为。2005年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中分别规定,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期满后需延续的,应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重新申请行政许可。在司法鉴定行业管理的初期,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一时不能满足社会不断增长的鉴定需求,因此,实践中行政主管机关对鉴定资质的延续许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往往适用的是较为宽松的审核政策。然而,随着司法鉴定行业的不断发展,鉴定人队伍的不断扩大,因司法鉴定能力资质引起的问题也随之增多。在这种背景下,我们应该对司法鉴定延续许可工作给予足够重视。然而,由于相关制度还不够细化和完善,司法鉴定资质延续许可的实践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障碍。

完善司法鉴定机构延续许可制度的建议和思路

1 建议延长司法鉴定机构延续审批时限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第一款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款为适当延长司法鉴定延续审批时限提供了可能性。因此,我们建议将原《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改为“《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六十日前,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将审批时限由原来的三十日延长至六十日,这样的时限是比较合适的。

2 建议进一步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延续审批条件

建议进一步统一《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能力分类表》和《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有关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和鉴定项目名称。在此基础上,明确审批机关在开展延续审批工作时,应按照该机构通过认证认可的审核范围,建议至少应细化至二级项目。与此同时,应当明确《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中,仪器设备“必备”的含义,尤其应明确以租赁和合作形式存在的仪器设备是否符合“必备”要求。

3 建议对依职权注销司法鉴定机构的程序进行规定

建议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期满后未申请延续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其许可证期满前及时作出且送达注销行政许可决定,并以一定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告。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司法鉴定机构因故意或不知《司法鉴定许可证》已到期而继续办理鉴定业务的情况发生。

4 建议将司法鉴定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纳入延续审批条件

科技化、专业化是司法鉴定工作的突出特点。随着科技进步和行业不断发展,司法鉴定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对于提升司法鉴定业务素质和能力,确保司法鉴定质量尤为重要。司法部于2007年专门出台了《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用以规范司法鉴定人参加教育培训的问题。然而,遗憾的是,该规定对于无正当理由,未达到规定的年度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司法鉴定人处理不够明确。这也导致,很多司法鉴定人对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不够积极。因此,我们建议在司法鉴定人资质延续审批中,加入对司法鉴定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的考核,例如:规定“司法鉴定人无正当理由,累计两年未达到规定的年度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其执业证不予延续。”这样才能为司法鉴定人积极参与继续教育培训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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