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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比较与启示
信息来源: 皮山政府网 发布日期:2014-07-31 访问次数: 字号:[ ]

  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比较

  (一)不同传统道德观时影响比较

  1.中西方传统核心观念的差异

  中国和西方由于历史传统、地域、民族心理等方面的差异,从而对人的本性的假定存在差异。西方认为人之初性本恶,而中国认为人之初性本善。另外,在服务对象上也存在差异,很多中国行政官员由于受传统等级观念的影响存在着为政府服务的意识,管理意识远强于服务意识,而西方由于传统契约论思想深人人心,为公众服务观念为雇员所接受。

  2.中西方行政人员约束途径侧重点不同

  在中国传统上,由于“人性本善”观念的影响,人们认为只要不断地进行道德教育,不断地进行伦理规劝,使人性始终保持在“至善”境界就万事大吉了。基于这种片面的“性善论”的人性理解,难以产生重视制度建设的传统。所以中国一直没有道德立法这样的制度性约束。没有强制性制度约束就无法控制行政人员的自利行为不滑向损人利己或损公肥私。在西方,人们对人性的悲观估计促使人们去想方设法地完善各项制度,用制度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让人们从善。这种制度约束就是一种比较正式的外部约束,主要包括道德立法、职业规范、组织变革等等。如果说内部约束规则是一种主观合理性,外部约束则更是一种客观合理性。制度一旦产生就引导个人逐步地通过他律实现自律,自律在许多时候是他律的习惯成自然。制度性伦理规范是集体理性,不管在层次上还是内容上都能够最普遍地对各级行政官员起到约束作用。制度可以对各个层次的行政官员分别规范,使规范既有确定性,又有针对性。

  (二)法制和制度建设比较

  西方国家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一大特色是对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进行立法,建立了一套比较系统、可操作性强的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律和制度体系。特别是西方国家公务员职业道德法规分层分类特点明显,从中央和地方层面、高级公务员和中初级公务员层面,从立法、行政和司法类别直至政府中的不同部门类别等有不少专门化的法规,分层分类法规对西方国家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公务员制度建立以后,制定了一系列与公务员道德相关的规范文件,使我国公务员道德责任的制度化、法制化建设日益得以强化。但这些行为规范存在三个比较大的问题:一是有关公务员道德规范的规定缺乏统一性,有的将公务员纪律、义务与道德规范混合在一起,极易引起行政主体对行政道德规范的忽略;二是没有把它们上升到法律高度而缺乏权威性;三是有关公务员道德规范缺乏分层分类体系。这些条例规范存在内容过于抽象、模糊、缺乏细化和惩治措施、过于分散和可操作性不强的不足。

  (三)教育培养比较

  西方国家把公务员职业道德教育培训作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途径之一,并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公务员职业道德教育长效机制,在教育一预防一惩处体系中将培训教育作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相对来说,我国在公务员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方面确实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不少成效,但还存在一些明显的差距,如我国大部分针对公务员的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把行政道德规范作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即便有也是很零散、且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在现有公务员培训中,道德教育形式单一,主要采取政治学习、党课、学习班、培训班等形式,有针对性地提高公务员道德素质的教育活动开展得比较少,公务员道德教育培训专门化水平比较低。

  (四)监督机构比较

  许多西方国家制定了详细的公务员道德规范及处理措施,并及时设立了相应的,广泛的管理监督机构,以保证所有规范莉措施真正落实到位。这类监督机构主要有:代议机关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政党监督、公民和社团监督、舆论监督机构等,一般监督机制比较健全,独立性强,权力超然。相对来看,我国在公务员道德监督机构建设上存在较多问题:一是多种道德监督机构并存,会造成多头管理,责任缺失的状况;二是监督主体独立性差,权力干扰现象还比较突出;三是社会监督机构还没有充分发挥作用。

  国外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启示

  国外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有许多值得我国研究借鉴的地方,给我们的启示主要有:

  (一)建立健全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体系

  面对国外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制化和制度化建设的现状和趋势,我国也迫切需要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面临的问题比较突出,主要是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由于公务员职业道德状况对整个社会有示范作用,对我国当代民族精神建设有着非常大的影响力,因此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是关系到我国建设现代化和谐社会能否顺利进行的战略性问题。因此,要大力加强对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提供立法保障,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尽快制定统一的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律,建立较系统的、分层分类的法律法规体系,以法律形式规范公务员道德,使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依法进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切实提高我国公务员整体职业道德水平。

  (二)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的宣传教育工作

  国外非常重视公务员职业道德的培养和道德文化环境营造工作,从公务员思想上着手,采取了诸多的“心治”措施,使得公务员职业道德转化为公务员的内在需求。我国在公务员精神培育方面做了大量宣传教育工作,比如组织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八个为荣,八个为耻”社会主义荣辱观,对公务员队伍定期进行公务员精神的教育和培训工作,让公务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使得公务员精神和职业理念深人人心,人人争创优秀公务员。另外,抓典型,树榜样,借助新闻和文化媒体等宣传部门的力量,对那些优秀的公务员事迹进行宣传报道,积极开展评选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以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同时,对于那些违背公务员职业道德,有损公务员精神的负面典型也进行适当披露和报道,以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但在行政文化建设和公务员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具体做法方面还有一些明显需要加强的地方:一是要全面正确理解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性善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对人性的理解既要承认道德人的一面,也承认经济人的一面,积极建立一种重视制度建设的民族文化传统。二是树立公民本位观念。中国现阶段残留的政府本位思想脱胎于2000多年的封建等级社会,它既阻碍了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也使行政道德建设出现困境。所以我们特别需要摒弃政府本位思想,牢固树立公务员完全为公民服务的意识。三是建立公务员道德教育培训的长效机制,丰富培训的形式。如在公共行政高校开设公务员职业道德伦理课程,提高后备公务员职业道德意识;在各级政府设立专门的公务员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机构,并根据我国国情编写公务员道德培训教材;采取多样化的教学方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注重培训实际效果的跟踪考核。

  (三)强化公务员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机制

  当今市场经济国家一般监督机制比较健全,监督机构权力超然,较好地保证了法律与制度的实施。我国也要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在监督机制和监督机构建设上加大力度,一是在公务员职业道德监督机构的建设方面,要解决现存监督机构存在的问题,如改变我国监督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的现状,实行由上级监督机关单独领导的领导体制,便监督体系不受政府的控制来保证它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二是探索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监督相结合,部门内部和外部监督相结合,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充分调动群众、民间组织及社会团体的力量,发扬舆论监督作用,进一步健全和强化监督机制。

  (四)把好“进口关”,完善公务员考核任用机制

  用人腐败是最大腐败,解决这个问题是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当今公务员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都把从用人制度上防止政府和公务员腐败现象发生作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一个重点内容,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我国己在公务员录用和考核任用制度建设上做了许多工作,对抑制腐败现象的发生起了重要作用。但用人制度的建设、实施和不断完善是一项长期工作,我们的用人制度方面还有需要不断完善之处,实施当中还存在不少干扰因素,因此不要期望一项好的用人制度一建立起来就会达到预期目标,还要探人研究国外公务员用人制度中的成功做法,逐步健全与完善我国公务员的用人制度和任用机制,从制度上筑起预防腐败的坚强“防火墙”,从源头上遏制最大的腐败——用人腐败问题。

  (五)加大违背公务员道德行为的惩治力度

  不少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针对违背公务员道德行为的“教育预防——惩处系统”,其中教育是基础,预防是保障,惩处则是公务员道德建设的最后一道防线。惩处的实施和力度如何是非常重要的,国外通常对违背公务员道德行为的惩处都非常严厉。在我国应当肯定,当前公务员职业道德的主流是积极的、向上的、进步的,表现为公务员主体意识墙强,道德观念更新,道德价值感强化;但是与此同时,公务员队伍中的一小部分同志一定程度表现出了公仆意识淡化,责任意识淡薄,本位主义严重,贪污腐化等现象。对于这部分同志,我们应当本着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按照相关制度规定进行严惩,决不姑息,从而对其事后惩治,并对其他同志起到一定程度上的事前警示作用。

    本文转自《公务员职业道德学习读本》

【责任编辑】: 冯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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