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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化与系统化:涉外刑事法官培训模式研究
信息来源: 北京高法教育培训处 发布日期:2014-12-12 访问次数: 字号:[ ]

——以涉外刑事法官胜任力为视角

安凤德 、 吴久宏 、苏煜

  【摘要】涉外刑事法官培训是涉外刑事审判人才战略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法官队伍“三化建设”、特别是涉外刑事法官专业化建设的有序推进,涉外刑事法官培训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本文采取实证分析、理论分析和比较分析等方法,旨在探索涉外刑事法官培训的理想模式:一是以涉外刑事案件管辖权下沉为切入点,提出涉外刑事法官及其胜任力模型;二是分析涉外刑事法官培训的现状,并对其成因进行归纳;三是引入系统培训方法,构建涉外刑事法官系统化培训模式;四是整合涉外刑事法官系统化培训模式的内容、管理、方式等要素与运行机制。结语部分从涉外刑事审判人才战略的角度说明了研究的局限性。

  【关键词】涉外刑事法官 专业化 系统化 培训模式

  引言

  法官专业化问题提出已久。1608年的一天,英王詹姆斯一世想去皇家法院审审案子。首席大法官爱德华•柯克拒绝了他的要求,理由是“法官要处理的案件涉及臣民的生命、财产和继承,只有自然理性是不可能处理好的,还需要法律理性。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外国人犯罪案件一审管辖权下放至基层法院,这对于基层法院审理涉外刑事案件法官的司法素质与能力是全面的考验。“法律教育的目的是为国家培植法律人才。” 作为高等法学教育合理延伸的法官培训工作应当积极应对这一变化,提供高质量的培训产品。同时,涉外刑事法官培训这一专业性要求甚高的培训门类为法官培训的研究与实践提供了一个范例,以之为基础可以探索法官培训工作的普遍性规律,为优化法官培训乃至法院人才战略提供有效路径。

  一、背景分析:涉外刑事案件、涉外刑事法官专业化与胜任力的界定

  具有涉外因素的刑事案件包括涉外犯罪案件、跨国犯罪案件、国际犯罪案件等,各概念之间存在较为复杂的关系。 笔者提出,从法官培训的实际需要出发,使用相对简单的涉外刑事案件和涉外刑事法官概念,进而归纳出涉外刑事法官的胜任力模型。

  (一)涉外刑事案件

  1. 涉外刑事案件的界定。笔者提出,涉外刑事案件狭义上包括外国人犯罪案件、侵犯外国人犯罪案件、中国公民域外犯罪案件、外国人对中国国家及公民犯罪案件、国际犯罪案件等具有涉外因素的刑事案件; 广义上还包括具有涉及中国不同司法区域因素的刑事案件,也就是涉港澳台刑事案件和涉及具有中国国籍侨民的涉侨刑事案件。 广义涉外刑事案件概念的提出是对狭义涉外刑事案件、涉港澳台刑事案件、涉侨刑事案件集约化管理、培训和研究的需要。(1)从案件性质角度分析。涉港澳台刑事案件是“介乎国内刑事犯罪与涉外犯罪之间的一种特殊犯罪现象”, 虽与狭义涉外刑事案件分属区际刑事案件和国际刑事案件,但在审理原则、诉讼程序、量刑标准等问题上具有极大的相似性;涉侨刑事案件也具有一定的涉外因素和与以上两类案件相似的审理要求。(2)从案件数量和主审法官角度分析。以上三类刑事案件的绝对数量不大, 中级、基层法院往往由同一合议庭的法官负责审理。因此,上述三类案件适于集中管理、培训和研究。

  2. 涉外刑事案件管辖权下沉及现状。《刑事诉讼法》规定外国人犯罪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原因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扩大和我国涉外案件数量的增多,加上基层法院办案能力的不断提高,将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放在基层法院管辖已经条件成熟。” 基层法院的办案能力已经普遍达到可以圆满完成审理涉外刑事案件任务的程度了吗?答案似乎是否定的。(1)最高法院的反应:司法解释做出相对集中管辖的变通规定。一是对级别管辖的变通。外国人犯罪案件较少的地区,中级法院可以审理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外国人犯罪案件。 二是通过指定管辖对地域管辖的变通。外国人犯罪较多地区,“中级法院可以根据辖区内基层法院受理涉外刑事案件的数量情况、有关基层法院的审判力量和经验等,指定若干基层法院集中管辖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 如北京高院指定东城法院等5个基层法院管辖一审外国人犯罪案件。作为全国唯一提出建设“世界城市”目标的城市,北京尚且做出上述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规定基层法院普遍享有涉外刑事案件管辖权的条件还不成熟。(2)基层法院的实际:涉外刑事法官审判能力不足。一个极端的例子是某省一个基层法院2013年开始受理涉外刑事案件后,将此项工作交给该院民商事涉外审判庭审理,理由是该庭具备审理涉外案件的经验,涉外刑事案件也可以由该庭审理。该庭法官在一起巴基斯坦籍被告人交通肇事案中,忽略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错误通知宣判时间,导致巴基斯坦领事未能旁听宣判。事后,该领事向省高院电话反映了此事。 这一违反法院审判管理基本规则的做法背后是法院领导层无奈的选择,根本原因在于刑事法官不能完全胜任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有相对集中管辖权法院的情况尚且如此,其他基层法院情况可想而知。

  (二)涉外刑事法官

  1. 涉外刑事法官的界定与专业化。(1)顾名思义,涉外刑事法官是审理涉外刑事案件的专业法官,在特定语境下还包括审理涉外刑事案件的人民陪审员。法院审理涉外刑事案件包括审判、执行、司法协助、引渡等程序和环节,其中办理司法协助工作的联络员、专办员也应当具备法官职称。 (2)涉外刑事法官的专业化既是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三化”法官队伍的要求和基础,也是刑事法官进一步精细化分工的必然趋势。 最高法院对涉外刑事法官明确提出了专业化要求,即应当选择具备相当专业基础的刑事法官组成专门合议庭或者指定专人负责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

  2. 涉外刑事法官的范围与数量。目前,我国法官人数已达19.6万人,但涉外刑事法官的数量缺乏相关资料。以北京为例,在相对集中管辖体制下,10个法院享有涉外刑事案件管辖权, 以每个法院设置1个涉外刑事案件合议庭(3人)计算,全市共有涉外刑事法官约30人。如果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全国3000余个法院都享有涉外刑事案件管辖权,涉外刑事法官总人数近1万人。这没有将主管该项工作的院长、庭长和实际享有审判权的审判委员会委员计算在内,例如浙江高院院长齐奇担任审判长,与刑二庭庭长、副庭长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省首例引渡案。

  (三)涉外刑事法官的胜任力分析

  “哈佛大学教授麦克利兰(McClelland)首先提出胜任力(Competency)的概念,并将胜任力定义为能区分工作成就卓越者和表现一般者,可以被可靠测量或计数的个体特征,比如动机、特质、自我形象、态度或价值观、某领域知识、认知或行为技能等。胜任力不仅包括相对表面的知识、技能等特征,而且包括人格结构深处的动机、特质,在特定的工作情景中体现出来,直接影响工作表现和工作绩效。” 涉外刑事法官胜任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相当的大局与外交意识。周恩来总理说:“外交无小事。”涉外刑事案件审判与维护国家主权和外交大局紧密相连,容不得半点差错。其不仅是法院刑事审判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我国对外人权工作和外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要求涉外刑事法官具有相当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外交工作意识。

  2. 多学科的知识储备。(1)刑事审判基础知识,包括刑事政策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监狱学、物证技术学等。(2)涉外刑事案件审判专业知识,包括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规定、刑事司法协助与引渡、相关国家地区刑事法律、国际刑法等。(3)外事工作相关知识,包括外交知识与礼仪、相关国家地区情况与民族宗教知识等。

  3. 多层次的工作技能。(1)刑事审判基本能力,主要包括刑事案件事实认定能力、刑事法律适用能力、刑事庭审驾驭能力、刑事调解(主持和解)能力、刑事裁判文书制作能力等“五项能力”。(2)组织管理和沟通协调能力,包括组织协调法院各方面力量能力、与外界沟协调能力、与当事人家属、辩护人及使领馆人员沟通能力、新媒体时代舆论引导能力等。(3)调查研究能力,很多涉外刑事审判问题还没有明确规定,需要法官深入调查研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并为涉外刑事审判立法提供参考。(4)一定的外语能力。中文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定语言文字,因此涉外刑事法官的外语能力是一项非必备能力。但法官掌握英语等外语可以拉近与当事人、家属及国籍国外交领事人员之间距离,并为研究国外相关法律、判例、学说和了解相关民族宗教习惯提供极大便利。

  二、实证分析:涉外刑事法官培训的现状及评价——以最高法院、北京等高级法院培训为例

  (一)涉外刑事法官培训的做法及经验

  1. 涉外刑事法官培训现状。目前,涉外刑事法官培训主要由最高法院和各省级高院以召开涉外刑事审判工作会、涉港澳台工作会、组织涉外刑事审判培训班等形式开展。主要做法如下:(1)集中授课。如在北京高院培训中,邀请最高法院法官就外国人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与审理程序授课。(2)经验交流。如在最高法院培训中,辽宁、浙江、广东3省高级法院介绍了审理涉外刑事案件的经验与教训。(3)案例教学。如在最高法院培训中,上海一中院、昆明中院分别就“力拓案”和“10.5湄公河案”讲授办案经验体会。(4)现场教学。如北京高院在朝阳法院组织涉外刑事审判观摩庭,并于庭后开展座谈交流。(5)境外培训与对外交流,各级法院组织形式多样的交流与培训,与境外司法机构、特别是港澳台地区刑事司法机构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6)教材建设。如最高法院编辑的《涉外、涉侨、涉港澳台刑事审判经验交流材料》,浙江高院编辑的《刑事涉外案件审理须知》,广东高院编辑的《涉外刑事案件二审发改通报》等。(7)涉外刑事案件司法辅助人员培训。如北京海淀法院针对涉外刑事案件送达及警务保障工作开展专项培训。

  2. 取得的成绩和经验。(1)培训内容较为广泛,从案件类型角度分析,包括侠义涉外刑事案件、涉港澳台刑事案件、涉侨刑事案件;从诉讼环节角度分析,包括刑事司法协助、引渡、刑事审判、刑罚执行等。(2)培训较为及时,如2012年3月《刑事诉讼法》修正后,最高法院于4月召开了全国涉外刑事审判工作会,并于6月举办了全国涉外刑事审判工作培训班。(3)培训取得一定成效,起到了普及涉外刑事审判知识、提升涉外刑事法官案件审理水平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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